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推进协同治理降本增效

土壤是生命之基、食物之源,健康的土壤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全链条提高治理成效,综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关键举措。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下阶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作出整体部署。
《行动计划》要求,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
《行动计划》按照3个“坚持”原则,从源头预防、源头减量、源头治理3方面发力,协同治理、降本增效。坚持预防为主,推动源头预防,从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化转型、加强工艺技术革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源头减少土壤污染产生,节省后期环境治理成本。坚持协同发力,加强源头减量,通过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排查整治管网泄漏、严控涉重金属污染排放、加强固废环境管理和综合利用,协同水、气、固体废物等多要素污染防治。坚持分类施策,推进源头治理,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土壤的链条。强化农药、焦化等行业企业腾退地块和大型复杂场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逐步消除对敏感目标的环境风险。
《行动计划》提出4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包括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体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解决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健全体制机制等。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各部门、各地区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行动计划》落地见效。
在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方面,《行动计划》提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减少独立焦化企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焦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限制上马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加快推进铜冶炼PS转炉的环保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淘汰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6年底前,鼓励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完成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渗漏风险较高的,结合生产周期完成更新替代或防渗改造。
在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加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鼓励黑龙江等省份探索开展黑土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盐碱地生态环境保护。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
在强化重点单位环境管理方面,《行动计划》提出,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纳尽纳。加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完善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全面查清隐患并落实整改,优化提升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防渗漏、隐患排查、周边监测等技术规范制修订。排放涉镉等重金属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在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持续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继续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上述省(区)以外的省级划定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重点聚焦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区,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呈上升趋势的地区,经排查主要由大气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源头管控措施。推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行业颗粒物深度治理,实施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除尘工艺废气、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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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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